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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薪酬绩效管理有哪些特点?


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划分是改革开放的产物,随着国企改革以及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迅速实现了融合,其中股份制改革和发展对这种融合起到了重大促进作用,在所有制形式上,股份制表现为国有控股或民营控股。



上市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其实质就是将国有资本、民营资本以及社会资本广泛结合,充分发挥资本的资源配置功能,增加股权流动性,实现社会财富的聚集和快速增长。



不像美国公司治理结构那样,上市公司股权极其分散,很多著名的大型企业最大股东持股比例都很低(比如西门子公司,西门子家族只占有2%的股权;沃尔玛、GE等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都不超过10%),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般持股比例超过30%,很多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比例超过50%。股权分置改革后,虽然大股东股权可以依法进行交易,但上市公司被国有控股或民营经济控股的状况短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改变。



上市公司薪酬管理的特点往往与其控股股东所有制形式有非常相似的特征,因此也具备了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薪酬管理的特点。此外,上市公司薪酬管理还有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1. 上市公司薪酬管理比较规范,基本能实现薪酬的激励作用、公平目标



上市公司薪酬管理比较规范,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薪酬管理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包括《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等文件。比如《在沪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指引》中明确要求: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在这个《指引》中,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决策机制、工作机制及职责权限等,都有明确规定。



作为上市公司,无论从公司行业地位以及管理层能力素质来讲,都是在国内比较优秀的,因此薪酬管理等基础管理水平比较高,薪酬的激励作用、公平目标基本能够实现。



2. 上市公司长期激励机制建设上取得重大进展,但对这些激励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早在2000年,中国上市公司探索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就开始出现了。由于当时新《公司法》还没有颁布实施,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股票激励和股权激励出现多种形式,在股票激励和股权激励中也存在一些“打擦边球”现象,对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试行),这是对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激励和股票期权激励的指导性文件,对激励对象、激励条件、实施程序等都做出了规定。2006年,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问题做了进一步说明。



以上文件的发布对规范股票激励和股权激励方式,激励上市公司管理层和业务骨干为股东创造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不同行业、不同公司差距过大问题(有的年薪几千万,有的几万),有的上市公司因为实行股权激励费用化导致净利润亏损的问题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有着复杂的背景和原因,不能一概认为完全不合理,但这些问题会对管理层的管理行为以及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影响,因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3. 以绩效考核为核心的绩效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事实上,激励与约束是辩证统一的。只有约束没有激励就没有积极性和创造力,就不会有超额收益;只有激励而没有约束就会有失控风险,可能把老本赔光。做任何决策都是收益与风险的权衡,对应到企业管理中,就是要建立起以激励为核心的薪酬管理体系和以考核为核心的绩效管理体系。目前,上市公司在绩效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某些上市公司以战略导向为基础,以提高组织和个人绩效为目的的绩效管理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2)对高管层的考核过分注重利润等财务指标,缺乏反映企业长远竞争力的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等指标的考核,缺乏对重要事项是否达成以及严重失职情况的否决指标考核,此外,对高管层的考核还缺乏阶段过程控制考核。



3)对普通员工而言,某些上市公司系统的、全员管理的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考核机制还没有建立和完善。